简单来说,就是按抵押物的最高价值来抵押,一次性将抵押物可以对应的额度“用完”,而不是考虑实际需要用多少钱。 最高额抵押: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
简单来说,就是按抵押物的最高价值来抵押,一次性将抵押物可以对应的额度“用完”,而不是考虑实际需要用多少钱。
最高额抵押: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原则上是未来债权,但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
(1)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非从属性。
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拿一道题目举例作为参考:
2017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在建写字楼作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为2017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总额不超过1亿元。签约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2000万元借款合同。10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汪某代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单笔限额为3000万元。12月31日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4000万元借款合同。乙银行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
上述借款均在2018年12月1日到期,本息共计6500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
让给丙公司,并书面通知了甲公司。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银行享有何种特殊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最高债权额限度而设定的。
(2)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汪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2000万元合同在担保债权总额之内,故合同有效;4000万元借款合同虽然超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汪某代表权的限制,但该限制系甲公司内部决议,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乙银行。
(3)丙公司对在建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
享有。
乙银行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有效;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丙公司受让乙银行债权,乙银行对在建写字楼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丙公司。
(4)本案中的抵押权在什么期间行使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
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
抵押权人丙公司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因期日计算从次日起算,故行使抵押权的期间起点为2018年12月2日,诉讼时效为三年,故期间终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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